申请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王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星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王某以被申请人王某星于200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星死亡。
经查,王某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原户籍在河南省浚县X镇X街X号,与申请人王某为父女关系。王某星于2002年10月离家出走后,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其家人于2006年向浚县公安局报案,被申请人至今未归,至今已满四年。2011年3月2日,申请人王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王某星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1年3月2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王某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王某星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某星自2002年10月离家出走后,因查找无果,其家人于2006年向浚县X镇派出所报案,虽经多方寻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故申请人王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王某星死亡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王某星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姜素娟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毛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