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某:
你因与被申请人永顺县X镇人民政府土地资源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6)州行终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某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日交我院复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土地位于永顺县X区内,四至界限清楚,与他人无争议。原人民公社占用你父亲向某全老宅基地的事实存在。至2005年7月前,你及你父亲向某全对此均未主张权利。另查,相关证据也证实了政府已给你父亲安排新宅基地和房屋被搬迁这一事实,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原一、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你的申诉予以驳回。
希你服判息诉。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