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双湖经济开发区X号。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金华,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郭国桢,新郑市龙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河南鸽瑞复合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张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