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少山因贩卖毒品罪,本院于某0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作出(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蔡少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将蔡少山所有的一辆灰色起亚牌YQZ7型涉案轿车(牌号为粤x,车辆识别代码为206552,发动机号为(略),车架号为(略))委托益阳亚泰拍卖有限公司公开拍卖。2012年1月18日,李洁(身份证号码:(略))以人民币35800元最高价竞得。另查明,蔡少山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1)益法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没收个人财产的执行;
二、起亚牌YQZ7型、车牌号为粤x小轿车的所有权归买受人李洁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李洁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胜钧
审判员田宇山
审判员鲁毅东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潘琼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