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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X区XX有限公司与周XX承包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西安市X区XX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村。

法定代表人李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XX,陕西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村X号,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西安市X村X号,农民。

原告西安市X区XX有限公司与被告周XX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苗卫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市X区X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冯XX、被告周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杨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某。

原告西安市X区XX有限公司诉称,2006年10月16日,西安XX游乐园与被告签订了《桐树林地皮承包合同》,合同约定:西安XX游乐园将高冠湖西桐树林和游泳池承包给被告经营。2007年4月30日西安XX游乐园将其财产(包括高冠湖西桐树林和游泳池)全部转让给原告,原告也及时将转让事宜通知了被告。但2007年4月30日后,被告一直拖欠承包费至今,经多次催要,被告推诿不付。故起诉要求:1、终某、被告签订承包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租金7050元,违约金2500元,合计95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周XX辩称,其是与西安XX游乐园签订的合同,原告接管西安XX游乐园后未及时告知也未书面通知其接管的事,其未违约,表示同意支付承包费,但不同意原告要求终某合同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16日,西安XX游乐园(称甲方)与被告周XX(称乙方)签订《桐树林地皮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承包西安XX游乐园桐树林地皮,承包时间为2006年10月16日起至2028年3月16日止,共22年;承包费及交款时间:甲方将桐树林的地皮包给乙方使用,乙方每年向甲方交付承包费1200元整,每年8月底前一次性交清;游泳池的使用与修复:乙方如果需用游泳池,甲方愿将半成品游泳池交给乙方使用,使用期和桐树林承包期限一样,但游泳池所有的修复、清理,以及在使用过程中的不安全事故等一切责任和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每年向甲方应交原修建游泳池工程补偿费300元,每年8月底前一次付清;违约责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都应遵照合同的条款执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如一方违约终某合同,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如部分条款违约,应罚违约方现金当年500元,但必须及时改正。合同签订后,被告在承包的桐树林地皮上进行了投资,对游泳池也进行过翻修。后原告与西安XX游乐园发生承包合同纠纷,经本院判决后,西安XX游乐园提起上诉,2007年4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7)西民三终某第X号调解书调解:西安XX游乐园将其全部财产一次性出卖给原告,协议签署之后,西安XX游乐园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由原告承担。被告周XX在承包期间,拖欠承包费未付。原告现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1、终某西安XX游乐园与被告签订的承包合同;2、被告支付原告承包费7050元(自2007年4月28日至2012年1月11日),违约金2500元,合计95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当庭表示愿意支付承包费,以其辩称理由不同意终某承包合同,也不愿承担违约金。

上述事实,有桐树林地皮承包合同、(2007)西民三终某第X号民事调解书、合伙协议、水电费收据、谈话笔录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本案中,西安XX游乐园与被告周XX所签订的桐树林地皮承包合同出自双方自愿,合同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西安XX游乐园将其全部财产一次性出卖给原告,该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原告。现原告要求终某该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及违约金,因承包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未交纳承包费为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亦未提供其向被告催告承包费的证据,现被告表示同意支付所欠承包费,且被告在桐树林地皮上进行了投资,对游泳池也进行了翻修,故对原告要求终某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承包费,应予准许;被告不履行交纳承包费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对被告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的辩称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相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西安市X区XX有限公司要求终某西安XX游乐园与被告周XX签订的桐树林地皮承包合同的诉讼请求;

二、被告周XX于某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X区XX有限公司承包费7050元;

三、被告周XX于某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西安市X区XX有限公司违约金2000元。

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20元,被告承担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某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苗卫平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少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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