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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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XX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XX,因本案于200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6日4时许,被告人程XX在本市X路XXX号X座XXXX室内,趁同事蔡X熟睡之际,窃得蔡X放在办公桌上的一部惠普x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50元)后逃离,销赃得款人民币2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XX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蔡X的陈述笔录、证人张X、徐XX、胡XX的证词、上海壹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上海市闸北区物价局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以及被告人程XX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程XX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XX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4日起至2009年10月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赃物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汤静隽

书记员龚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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