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住(略)。
被告周某某,女,住(略)。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平独任审判,于201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1987年,原、被告等申请建造三层楼房一幢(三间),上述房屋登记于1991年的上海市X村宅基地使用证上;1998年,原、被告等申请建造二层楼房二上二下及西面日用间(二层楼房一上一下),上述房屋登记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因原、被告对房屋权属产生异议,故诉至法院,请求对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宅42丘(32)房屋进行析产、继承。
被告王某某、周某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愿意依法析产。
经审理查明,1986年3月,原、被告及王某某共同申请建造南面二层楼房三上三下,上述房屋登记于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1996年10月,原、被告建造北面二层楼一上一下,未提供申请报告。
王某某(1990年2月死亡,生前未留有遗嘱,其父母先于其死亡)与乔某某夫妻共生育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两被告原系夫妻生原告,2002年两被告离婚。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均表示放弃系争房中属本人的份额。
审理中,原、被告只要求处理南面二层楼房三上三下,其中东首二层楼房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周某某所有、中间二层楼房一上一下房屋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西首二层楼房一上一下房屋归原告所有合意一致,但被告方拒签调解书要求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原、被告对系争房屋的分割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与法无悖,可准之,但被告拒签调解书要求判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村某队42丘(32)地块上二层楼房三上三下中,东首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归被告周某某所有,中间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归被告王某某所有,西首二层楼房一上一下归原告王某某所有(有证房屋按合法房屋论,无证房屋按建筑材料处)。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94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人民币500元,被告王某某、周某某各负担人民币54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平
书记员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