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上海某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5元;、
二、如被告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届时未按上述条款履行,则被告江苏某太阳能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上海某地面弹性材料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x.5元、利息人民币1000元;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7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35.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35.5元,被告负担人民币6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鸣
审判员张莹
代理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朱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