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
被告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上海某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