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
被告孙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0年10月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曹某。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曹某与被告孙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曹某随被告孙某共同生活,原告曹某自2010年12月起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人民币1500元,至女儿18周岁止;
三、自2010年12月起每周五下午,原告曹某至学校接女儿放学,周六晚20时前送回被告孙某处;
四、现在本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内的被告孙某及女儿曹某的个人生活用品归被告孙某所有,现在该处的其余财产归原告曹某所有;
五、现在原告曹某名下的存款和牌照号为皖x的奇瑞汽车一辆归原告曹某所有;
六、原告曹某支付被告财产折价款及补付的子女抚养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35万元。其中人民币30万元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余款人民币5万元应于2012年12月31日前付清;
七、被告孙某应于2011年1月31日前迁出本市X路X弄X号X室,住房自行解决,并于2012年12月31日前将户籍迁出该处;
八,双方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75元,由原、被告各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丁莉娟
书记员卜盛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