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湖南安必信(略)事务所(略)。
被告长沙市科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村X号小区DX栋X-X单元、X栋X单元、X栋X-X单元、X栋。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
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
本院于2011年7月6日受理原告王某(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长沙市科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联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产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0日7时40分,刘某某驾驶被告科联公司的湘x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湘x挂重型普通挂车,沿韶山路由北往南行驶至石马路口时,与驾驶电长沙x电动车沿韶山路由东往南左转弯的原告相撞,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在长沙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至2011年2月1日出院,共住院43天,花费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x.33元。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雨花大队长公交(雨)认字[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刘某某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长沙市星城司法鉴定中心于2011年6月1日作出长星司鉴字(2011)第X号司法鉴定书,原告的损伤程度已构成十级伤残,鉴定费400元。
另查明,本案中的湘x重型半挂牵引车、湘x挂重型普通挂车均在被告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被保险人为洪光,保险期间为2010年11月26日至2011年11月25日。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应支付赔偿款x.72元。因被告长沙市科联物流有限公司已经为原告王某垫付了x.44元,故该款项应分两笔支付,即向原告王某支付x.28元,向被告长沙市科联物流有限公司支付x.44元;
二、付款时间:上述款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8月23日前支付。付款方式:应付给原告王某的款项,直接支付到原告王某的帐上(开户行为:长沙银行韶山路支行)。应付给被告长沙市科联物流有限公司的款项,直接支付到被保险人洪某的帐上(开户行:长沙市建设银行);
三、原告王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双方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41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20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