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男。
被告周某某,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于2011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靳晓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26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曾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曾某某人民币x元整(月息1个月1000元),两个月之内还清。2010年8月29日,被告周某某向原告曾某某借款2000元并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曾某某人民币2000元整。之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曾某某起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偿付利息3000元(逾期未付的,利息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周某某表示同意还款。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某于2011年9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曾某某借款本金x元及利息3000元,合计x元;
二、原告曾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17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周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靳晓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