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湖天开发区X路,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该集团公司董事局主席。
委托代理人杨华,湖南君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舒小兵,湖南民海(略)事务所(略)。
案由:酒店服务合同纠纷
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陵城集团公司)因与石某某酒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石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7日,以武陵城集团公司下属的无法人资质的武陵城大酒店为甲方、怀化福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福盛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消费协议》,约定乙方在甲方酒店消费及进行接待活动时,享有客房、餐饮及活动中心的优惠办法。双方在《消费协议》的第四条第2项约定“若遇指定签单人因事不能参与接待活动,乙方其他人员凭指定签单人签署的授权书或电话通知甲方临时签单人姓名的情况下,办理签单手续,事后再由指定签单人补签单。”《消费协议》还在此协议最后的结尾处特别注明:“感谢您对武陵城大酒店的支持,真诚期待您与您的客人光临武陵城大酒店”。该合同签订后,福盛公司即陆续将与其公司有关的客户的接待及会议、外地客户到怀化的住宿等安排在武陵城大酒店消费。
石某某任职于溆浦江龙锰业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与福盛公司之间有硫酸供应的业务关系。2008年10月19日石某某从溆浦开车到福盛公司办事,同日中午,福盛公司在武陵城大酒店的指定签单人之一的夏军便将石某某安排在武陵城大酒店住宿,武陵城大酒店将石某某安排在X房间。当日晚饭过后,石某某将其车牌号为湘x号小轿车停放于武陵城大酒店的停车场,并经武陵城酒店的保安登记后到房间休息。2008年10月20日凌晨,李羽辉在怀化市湖天开发区X路武陵城大酒店门口,将石某某停放在此的湘x丰田皇冠3.0轿车盗走并销赃,至今无法追回,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娄中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已对李羽辉进行了刑事处分。后因就该车的赔偿问题,石某某与武陵城大酒店达不成协议,双方形成纠纷。
另查明,石某某的湘x小轿车为黑色丰田牌/x、型号为x,购买于2007年9月23日,购车价格为x元(含增值税x.15元),石某某因给该车上牌照还缴纳了车辆购置税x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石某某因车被盗所受经济损失x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付某,如未按本协议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某钱义务,双方按原判决执行;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财产保全费2700元由石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50元由湖南武陵城(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三、以上协议自双方签字时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陈利建
审判员向小曼
代理审判员郭家法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罗雪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