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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某某、李某、张某甲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任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羁押,4月16日被刑事拘留,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秦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羁押,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X,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甘肃省秦安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3日被羁押,4月14日被刑事拘留,5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李某、张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8月1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某判,于2010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任某某、李某、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5日晚,被告人任某某伙同陈某某(生于X年X月X日,已被治安处罚)、姜某某(生于X年X月X日,已被治安处罚)在秦州区X路怡通物资再生有限公司门口,盗得王某宗宗申125-11型摩托车1辆,价值2450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201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任某某伙同姜某某、张某甲在秦州区西关金怡园小区门口,盗得王某东墨绿色宗申100-9型摩托车1辆,价值1110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并已发还失主。

2010年4月12日晚,被告人李某伙同陈某某在秦州区绿色市场帝豪动漫城门口,盗得黑色众星150-15型摩托车1辆,价值1245元。破案后摩托车追回。

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王某宗、王某东的报案材料及陈某,证人陈某某、姜某某、王某某、张某乙、杨某某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追赃笔录,赃物照片,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李某、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任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甲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鉴于三被告人在审理中均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全部追回,故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被告人张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任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4月13日起至2010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赃物黑色众星150-15型摩托车1辆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方琼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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