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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怀化市鹤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市场分社、怀化东茂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市场分社,住所地怀化市中心市场汇丰一楼,营业执照号码x。

法定代表人周某,该分社负责人。

原审被告怀化东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河西开发区天凯洁具城,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x-9

法定代表人彭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黄某乙与被上诉人怀化市X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心市场分社、原审被告怀化东茂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黄某乙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诉讼费的减、缓、免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黄某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谌蔚

审判员向武

代理审判员夏英姿

二0一0年八月一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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