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新宁县环卫所。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所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与被告新宁县环卫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1年1月26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
审判员罗某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