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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深圳市中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海事法院

原告深圳市中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兵,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深圳市中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7日之前向原告深圳市中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600美元,以最终和全部解决本案纠纷;

二、原、被告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元,因调解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盈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41.50元,被告上海骏甲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0元。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31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谢徵

书记员陆培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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