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蒋新桥,新宁县夷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居民,住(略),现租住新宁县金马娱乐城背后。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与被告伍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
审判员陈静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焦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