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X镇X村人,农民。
被告王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清涧县城关小学教师。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4日,被告王某乙在王某处借款x元,由原告王某甲担保。2009年5月份被告王某乙还x元。之后,虽经王某和原告王某甲多次催要,被告王某乙再未偿还。于是由原告于2009年腊月将剩余x元垫付给王某。现原告王某甲涉诉本院,要求被告王某乙偿还垫付款x元及利息。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乙于2010年5月23日前偿还原告王某甲垫付x元,利息3000元。共计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怀平
二0一0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雷国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