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清涧县X乡政府干部。
被告惠某某,女,汉族,生于X年X月X日,清涧县X乡X村人,农民。
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惠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理查明:2009年3月1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时被告家得原告家彩礼及其他折合6800元,原告给被告买项链、耳环、戒指各一件,被告陪嫁物有皮箱一对、被子三块、饮水机一个、洗衣机一台、煤气一套。婚后无共同财产,现无子女。为琐事双方曾有斗殴。2009年6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任某某与被告惠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许。
二、原告应返还被告的陪嫁物与被告应返还原告的彩礼及其他物品相抵,在经济及财物上今后不再互相追究。
三、离婚时原告在经济上给被告帮助1500元。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贺世成
审判员贺清荣
审判员李桂琴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保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