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易红,湖南云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岳阳电业局。
法定代表人李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叶重勋、毛某某,湖南金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岳经林罚字(2009)第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1年6月24日依法向被申请人岳阳电业局送达了(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申请人岳阳电业局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辩称:(一)、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执行己超过法定期限。(三)、申请人的执行申请为越级申请。(四)、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事实认定不清,处罚错误。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岳阳电业局提出的异议,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辩。该答辩已送达被申请人岳阳电业局。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5日,岳阳电业局线路管理所因清除高压输电线路故障,在未征得林木所有权人同意,也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开发区X乡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山上全冠樟树、泡桐等共计50株,立木材积6.3486立方米。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岳阳市林业局以岳经林罚字(2009)第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岳阳电业局作出处罚决定:1、罚款x元;2、责令岳阳电业局补种滥伐林木株数五倍250株。限岳阳电业局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岳阳电业局在收到该决定书后对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已履行完毕,第二项至今未履行。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岳阳电业局线路管理所在未事先告知和征得所有权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也未在林业主管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所有权人岳阳鑫一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林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罚款。岳阳市林业局对其作出的岳经林罚字(2009)第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岳阳电业局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林业局岳经林罚字(2009)第X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434元,由被申请人岳阳电业局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贾尚书
审判员李某霞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