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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岳中行审字第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商务局。

法定代表人熊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石某,岳阳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方某某,岳阳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都不错超市。

法定代表人(业主)李某甲。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湖南理工学院。

申请执行机关岳阳市商务局申请强制执行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1年6月23日依法向被申请人都不错超市送达了(2011)岳中行审字第X号《受理非诉行政案件告知书》,被申请人都不错超市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异议辩称:(一)、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三)、明显违背法定程序且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四)、处罚显失公平,使申请人一家八口人的下岗职工家庭将无法生存下去,违背“执行为民”及“民本岳阳”的理念,亦不符合市委及优化办关于“有轻微违法只纠不罚”之要求。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公正裁决,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岳阳市商务局根据都不错超市提出的异议,以书面形式进行了答辩。该答辩已送达被申请人都不错超市。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27日,岳阳市商务局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并扣押了都不错超市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国窖1573、剑南春等酒类,经厂家鉴定系假冒产品。其行为违反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经营销售的违法行为。岳阳市商务局依据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以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都不错超市作出处罚决定:1、责令改正;2、假酒没收;3、并处罚款x元。限都不错超市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到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都不错超市在收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履行。也未能提出免除罚款的事实和法律、政策依据。

本院审查认为:被申请人都不错超市经营销售假冒商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其行为违反了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处罚。岳阳市商务局对其作出的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该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法应予执行。被申请人都不错超市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岳阳市商务局岳商务罚字(2011)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受理费、执行费550元,由被申请人都不错超市承担。

审判长贺志平

审判员陈子

审判员贾尚书

二0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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