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住所地怀化市X路,组织机构代码x-7。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甲。
委托代理人杨某乙。
案由:劳动争议
上诉人满某某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劳动争议一案,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7日作出(2010)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驳回满某某的诉讼请求。满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2010年9月1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曾凡田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某红、胡海雄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法院查明:满某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职员,从事运维助理工作。2009年7月30日,满某某、陈某某等人被单位派遣到福成一干光缆怀麻77-78标之间进行现场“三盯”工作。当日17时43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接到省局值班室通知,福成光缆怀化至麻阳段SDH3系统发生阻断。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X组织抢修,在怀麻77-78标之间,约有8米余长光缆被块石和碎石掩埋。铲车停止工作后,SDH3系统自动恢复正常。为此,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其中满某某下岗2个月,每月只给700元的薪水待遇。
二审期间,当事人在庭审过程中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于2010年10月20日前,一次性补偿满某某3500元,双方不再存在争议;
二、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长途电信线路局负担2.5元,满某某负担2.5元;
三、双方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本调解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经当事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长曾凡田
审判员李某红
审判员胡海雄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向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