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
辩护人杨某乙,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颜某某,上海国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某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及其辩护人杨某乙、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甲与被害人杜某系恋人关系。2009年11月、12月,被告人杨某甲以经济原因向杜某提出分手,遭拒绝。2010年1月,双方约定以发生一次两性关系作为分手的条件。但事后,杜某采用威胁、侮辱、毁坏名誉的方法拒绝分手,被告人杨某甲由此怀恨在心。同年2月2日21时30分许,杜某打电话让被告人杨某甲去其住处玩,杨某甲遂决意趁此机会报复。当晚22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将菜刀放于包中携带至杜某住处上海市青浦区X镇徐泾5队X号X号出租屋。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谎称为杜某买了一个礼物要给其惊喜,遂用衣服将躺在床上的杜某某头部盖住,又用毛巾将杜某某双手反绑,后从包内取出随身携带的菜刀,向杜某裸露的脖子处割下一刀(经检验颈前横向疤痕长19厘米),在杜某挣脱毛巾从床上站立的过程中,被告人杨某甲又连续用菜刀砍向杜某某肩背部、手臂及拇指等处。后杜某站立起来并踢了被告人杨某甲一脚,被告人杨某甲因害怕逃出屋外并关上屋门。后被告人杨某甲开门进屋,打电话向朋友求助,在120救护车至现场后在救护人员的提醒下,被告人杨某甲拨打了110报警电话但谎报了案情。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杜某遭锐器致伤物作用致颈部创伤伴器官中断,甲状软骨骨折,声带损伤,气管食道瘘,并发败血症、左肺下叶肺不张,构成重伤。
另查明,2010年2月3日被告人杨某甲在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接受公安机关查询时未能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辨认笔录,被害人杜某某陈述笔录,证人李某某、倪某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病史资料,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110接警登记表、情况说明,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的犯罪罪名及关于犯罪未遂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杨某甲在2010年2月3日凌晨1时许向被害人杜某某脖子处砍下一刀,在被害人挣脱毛巾后又持刀砍了杜某背部、手臂及拇指等处,后因被杜某了一脚感到害怕后逃至屋外并关上屋门;还查明,被告人杨某甲开门进屋后,虽然杜某央求杨某打120,但当时被告人杨某甲并没有拨打,而是打电话给杨某老乡李某某叫其过来帮忙,根据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120电话查询单,该电话于当日2时20分被拨打,此时距被告人的杀人行为已一个多小时。故被告人的上述行为完全符合犯罪未遂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未遂论处。而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虽然被告人在事后放弃了继续砍打被害人,也采取了一定的救助行为,但在被害人央求后,被告人仍未及时采取有效的方法抢救被害人,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综上,辩护人提出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以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犯罪后有施救行为等为由,建议法庭予以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又鉴于被告人杨某甲系犯罪未遂,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6年2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
审判长姚丽萍
审判员朱正义
代理审判员马念慈
书记员张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