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钟某某,男,成年。
2006年5月6日,钟某某以自己办金刚砂厂资金紧张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期限3个月。到期后,被告推托不给,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钟某某于2009年5月1日前,将所借李某某的10万元一次性还清。
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要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