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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伊二民初字第85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钟某某,男,成年。

2006年5月6日,钟某某以自己办金刚砂厂资金紧张为由,向李某某借款10万元,期限3个月。到期后,被告推托不给,引起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钟某某于2009年5月1日前,将所借李某某的10万元一次性还清。

诉讼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按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天全

二00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要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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