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男。
委托代理人娄慧鹏、李某某,河南某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X乡市X路X厂对面。
法定代表人柴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闫冰,河南某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飞马某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国宇大厦负一层。
法定代表人马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王某、新乡市第四塑料厂(以下简称四塑厂)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飞马某业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飞马某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不服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X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X区人民法院重审。
王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元,新乡市第四塑料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5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朱光民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郭中伟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叶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