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王某某,男,1950年5月8日,汉族,农民,暂住靖边县张家畔滨河路
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姬某某诉被告王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崔光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09年7月31日被告丁喜来、李树强向原告姬某某购买水泥欠下原告水泥款x元,约定月利率15‰,还款期限是一个月。后欠款人丁喜来、李树强偿还了40万元,下欠x元。2009年9月17日由被告王某某担保三十万元,2010年6月份被告王某某垫付10万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
被告王某某辩称,同意偿还下欠担保的20万元,同意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31日被告丁喜来、李树强向原告姬某某购买水泥欠下原告水泥款x元,约定月利率15‰,还款期限是一个月。后欠款人丁喜来、李树强偿还了40万元,下欠x元。2009年9月17日由被告王某某担保三十万元,2010年六月份垫付10万元。下欠x元至今未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于2010年9月13日前垫付原告姬某某水泥款20万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王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崔光全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胡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