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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与郭某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以德(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均),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董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王X因与被上诉人郭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王X于2009年4月8日向平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继承原告母亲身前集资房一套、被告返还原告母亲死亡补偿金及存款。该院于2010年4月26日作出(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X不服该判决,于2010年5月17日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的法定代理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某,被上诉人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桥区人民法院(2009)平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桥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在本

代审判员吴斌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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