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颜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抚男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诉称:被告因煤矿投资需要于2005年向原告借款共计x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两张。此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被告颜某某辩称:欠款是事实,但不是借款,而是原告在被告处来股的股金。被告尚欠原告12万元,因目前资金周转紧张,请求分期分批偿还。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因投资煤矿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尔后被告偿还3万元。2007年6月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欠条各一张,确认尚欠原告共计x元。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还款事宜,被告至今未予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被告颜某某所欠原告谢某某借款x元,由被告颜某某在自达成协议之日起1个月内偿还原告谢某某x元,2009年7月31日前偿还x元,2009年12月31日前偿还x元。其余x元,由被告颜某某在2010年6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款在2010年12月31日前全部偿还完毕;原告谢某某自愿放弃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60元,减半收取203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刘抚男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陈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