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枣阳市X组人,住(略),农民。
被告魏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X镇X号,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屠某与被告魏X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屠某因已与被告魏X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屠某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屠某负担。
审判长:张党库
人民陪审员:张培霞
人民陪审员:吕鹏勇
二0一二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