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沅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刘某丁,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告袁某与被告刘某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在审理以前,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一、原告袁某提出离婚,被告刘某丁表示同意;
二、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袁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志威
二○一二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某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