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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邢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X镇X村,农民。

被告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她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她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邢XX辩称:他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日同居生活,2010年12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邢旭。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的共同财产有:TCL牌电脑一台、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与邢XX离婚;

二、孩子邢旭由邢XX抚养,由张某以自己的嫁妆康佳牌25寸彩色电视机、洗衣机及婚后的财产TCL牌电脑一台、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再一次性付给邢XX孩子抚养费4500元;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某库

审判员:张某利

人民陪审员:吕鹏勇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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