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兴平市X镇X村,农民。
被告邢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礼泉县人,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
原告张某诉称:她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准予她与被告离婚,孩子由被告抚养。
被告邢XX辩称:他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1月1日同居生活,2010年12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于X年X月X日生一男孩邢旭。双方婚后无共同债权债务,婚后的共同财产有:TCL牌电脑一台、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张某与邢XX离婚;
二、孩子邢旭由邢XX抚养,由张某以自己的嫁妆康佳牌25寸彩色电视机、洗衣机及婚后的财产TCL牌电脑一台、三星牌数码相机一部折抵孩子的抚养费,再一次性付给邢XX孩子抚养费4500元;
三、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张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某库
审判员:张某利
人民陪审员:吕鹏勇
二0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杨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