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陈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a犯诈骗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a及其辩护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间,被告人陈a以托人帮被害人汪a的女儿进上海市A中学读书为由,收取汪a的好处费人民币1万元,后在明知不能帮忙情况下,又向被害人汪a谎称需钱款疏通,在2010年4月29日通过银行汇款方式再次骗得人民币3.5万元。后被告人陈a与被害人中断联系。
2010年9月11日,被告人陈a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代为退赔了上述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a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a的证言,被告人陈a的银行卡历史明细清单,公安机关的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陈认罪悔罪且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为由,请求对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a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2012年7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员贝冬梅
书记员顾菊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