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宁某某在自家承包的荒山上非法种植罂粟。2010年4月8日上午,南召县公安局留山派出所办案民警同大沟村干部在被告人种植地点将罂粟苗铲除,经清点罂粟苗为1456株,并当场销毁。
上述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杜××、贾××、王××的证言、物证及有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非法种植罂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8日起至2011年4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将依法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晋喜盈
二0一0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兴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