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泛海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X路X号X室。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三思船舶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强,辽宁伯宁(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敏敏,辽宁伯宁(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大连泛海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三思船舶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船舶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海事法院(2010)大海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大连泛海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9月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大连泛海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大连泛海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上诉人大连泛海船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冯伟
代理审判员陈洪军
代理审判员金莹
二0一0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林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