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普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肖某乙
被告郁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7月11日10时45分,在本市X路X路约200米处,被告驾驶牌照号为沪x的小客车和原告骑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主要责任。原告为次要责任。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郁某应于2010年7月21日一次性赔偿原告肖某乙医疗费人民币1439.40元、误工费人民币500元、交通费人民币141元(已履行);
二、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郁某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自2010年7月21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