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
被告朱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朱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余款退回原告。
审判员鲁君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