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镇X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牟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中牟县X镇X街。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复议人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10)牟执异字第X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复议人河南宏X建筑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国杰
审判员刘晓增
审判员张志立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郭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