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村民。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夏某申请执行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张某应返还夏某嫁妆及人民币x元,承担诉讼费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以给付人民币x元执行和解的一致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某斌
审判员赵卫斌
审判员李晓义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乔文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