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
被执行人陆某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于2010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普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普陀区卫生局作出的普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瑞祖
审判员朱骏
书记员成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