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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曹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民二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男,生于1954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乙,男,生于1975年。

上诉人曹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曹某甲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甲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按原判决执行。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曹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为250元由上诉人曹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〇九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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