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某甲,男,生于1954年。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乙,男,生于1975年。
上诉人曹某甲与被上诉人曹某乙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曹某甲不服镇平县人民法院(2008)镇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某甲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按原判决执行。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曹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曹某甲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诉讼费500元,减半为250元由上诉人曹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贺学海
审判员李进军
审判员李晓梅
二〇〇九年元月六日
书记员李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