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钱某某。
被告杨某某。
原告钱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永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钱某某诉称:2005年12月,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2006年8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9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外有赌博行为,并且发现被告已经赌掉了100多万元,家里的一套别墅也卖掉支付了赌债。被告不关心家庭,夫妻没有共同语言,无法共同生活,现如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杨某由原告扶养,被告给付每月抚养费600元。
被告杨某某辩称:08年底,被告确实在外赌博输掉了60多万元。但如今已经还清赌债,不再参与赌博,且双方仍有感情,为了孩子的成长,希望夫妻和好,继续共同生活下去,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2005年12月,原、被告双方相识恋爱。2006年8月1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取名杨某。婚初夫妻关系尚可。2008年底,被告参与赌博行为,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春节后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至今。
审理中,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而被告则表示自己有过错行为,但现已戒赌,今后要好好工作,对家庭负起责任。为了子女的利益,不同意离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以上事实,有结婚登记摘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被告的过错行为引发夫妻矛盾,但双方间尚未出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法定情形。当前双方应着力于如何化解矛盾,修复受损的夫妻感情,而原告未经努力即起诉离婚,实属不当。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钱某某要求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陆永杰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汤勤翼
审判员陆永杰
书记员汤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