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重庆x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区XXX街道XXX区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XX,该公司董事长助理。
被执行人湖南x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x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潘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蒋XX,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长沙仲裁委员会(XXXX)长仲调字第XXX号调解书,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永冷诉保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汽车零件MIA模具及夹检具。并责令被执行人湖南x有限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湖南x有限公司所有的MIA模具及夹检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陈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