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俞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x。系受害人俞XX之子。
申请执行人俞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x。系受害人俞XX之父。
申请执行人周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x.系受害人俞XX之母。
申请执行人王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身份证号:x。住冷水滩区X村。系受害人俞XX之妻。
申请执行人俞XX,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东安县X镇XX村X组。身份证号:x。系受害人俞XX之女。
被执行人唐XX,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XX线XX号XX组,居民身份证号: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XXXX)永冷刑初字第XX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于XXXX年X月XX日向被执行人唐X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XX在XXXX年X月XX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唐XX在中国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有车辆保险赔偿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唐XX在中国x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的车辆保险赔偿款XX万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X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秦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