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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永冷执字第641-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X区XXX路。

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

住所地永州市X区凤凰园XX路。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XXXX)永冷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于XXXX年XX月XX日向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在XXXX年XX月XX日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永州市x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冷水滩区X区面向XX路X街X号楼X标XXX栋XXX号门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谢XX

审判员周XX

审判员周XX

二0一二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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