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X,因本案于2010年3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朱X在本区X路X号“味来裕”饭店内,因孩子抚养等问题与前妻张娅发生争执,后与被害人沈某等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朱X将被害人沈某右肩关节打伤脱位,经鉴定,被害人沈某伤势构成轻伤。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沈某陈述、证人张妍、王某某等人的证言、验伤通知书、收条、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意见书、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X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X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X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员胡泰忠
书记员杨仲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