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女,生于1968年。
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任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杨某青,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杨某与被上诉人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志刚和被上诉人社旗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杨某青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9400元退还上诉人杨某。
审判长刘建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徐某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