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葛市X路。
法定代表人:鲍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智丁,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某乙(韩某甲之父),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再审人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韩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许民三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称:1.韩某甲的施工建设要求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2.韩某甲的施工建设要求侵害了电力公司先行设定的电力设施权利。3.韩某甲的建筑许可证已经自行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韩某甲提交意见认为,因电力公司高压线路过低,影响韩某甲建房是客观事实,电力公司申请再审,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韩某甲的施工建设要求,已经获得《河南省村镇建设许可证》。如电力公司认为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犯其合法的权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向作出该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一审法院已告知电力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有关行政事宜,但电力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任何行为。因此,电力公司以韩某甲的建设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犯其先行设定的电力设施权利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妨碍韩某甲在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房的原因,为电力公司的高压线路设置影响,即使建设许可证失效,该影响仍然存在。为能实现双方利益,韩某甲可与电力公司协商解决,韩某甲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以排除妨碍为诉请将电力公司诉至法院。生效判决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衡量双方利益后,判令电力公司通过升高线路设施的方式排除妨碍,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电力公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电力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长葛市电力工业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蒋瑞芳
代理审判员金铃
代理审判员邓焰
二O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周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