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
委托代理人潘步高,上海市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
原告梁×与被告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潘步高、被告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诉称,被告不关心家庭,家里的日常开支及全部事务均由原告一人承担。夫妻间几乎没有任何沟通,原告对此婚姻感到心灰意冷,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要求离婚。
被告蒋××辩称,自己承担家庭经济,对孩子负责,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9日登记结婚,2000年8月生一子名蒋某某。原、被告因未处理好夫妻关系,影响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审理中,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系自主婚姻,由于双方不能协调有些矛盾,影响夫妻关系,致夫妻关系失睦。鉴于被告有和好的决心,原、被告目前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应以不离婚为宜。只要双方念及夫妻情份,多给予对方理解和关心,夫妻重归于好还是有可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据此,本院判决如下:
原告梁×与被告蒋××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英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