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思故台市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秋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菅中战,原审被告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原审第三人孙某某、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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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尤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