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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与秋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街以东。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菅中战,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思故台市场。

法定代表人韩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略)。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上诉人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秋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菅中战,原审被告郑州绿都置业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原审第三人孙某某、马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08)魏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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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胡乔琳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尤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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